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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官的眼泪是一种矫情吗?

2011-10-29 10:55:05 来源:不详 浏览:1

广州中院昨日一审判处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2000万元、没收财产10万元。宣判后,李启红当庭哭喊“今天是我人生痛苦的一天”。(10月28日《广州日报》)

贪官爱哭。这样的例子可以说信手拈来。比如,去年,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在法庭上痛哭了6次。前年,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与情妇双受审,在法庭上一边陈述一边大哭,甚至几度哽咽,泣不成声。2003年,海南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在法庭上竟然哭了3次,边哭还边骂自己“不是人”。

对于贪官的眼泪,很多人想到的是一种“矫情”。比如,贪官李启红说“我是从骨子里热爱党的,我身上还有好多好的品质。”显然,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假话,让公众难以信服。我们知道李启红的“蜕变”是一个长期的过程。我们不禁要问,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,李启红的“好的品质”为啥没有起到“防微杜渐”的防范作用,建起牢固的自身防线,反而一步步腐化堕落呢?所以,难怪有网友评价说,“早知今日,何必当初呢?”

在我看来,贪官的眼泪,对于我们社会更是一种警示。

一来,贪官的眼泪背后是老百姓心酸的泪。想想那些失去土地,长期没有生活保障,没有及时得到补偿的农民,想想那些因为被拆掉房子,没有固定住所的拆迁户,想想那些为了上访而倾家荡产的访民,他们的心酸和血泪故事,有谁知道呢?这其中有多少是贪赃枉法的官员造成的呢?

二来,对于权力的约束,不能忽视。没有监督的权力,必然产生腐败。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、全过程监督,使他们切实做到依法用权、有限用权、公正用权,有效防范权力失控。而要做到这一点,就需要拓宽监督渠道,充分发挥人大监督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、政协民主监督、司法监督、群众监督、舆论监督的作用。而且,要前移监督关口,及时发现一些问题的苗头。权力只有关进笼子,晒在阳光下,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。

作者:彭爱珍

(本文来源:东方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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